物业税征收须考量税负感受平衡
■陈光明 16日,“改变城市的力量”中国地产峰会上,北京大学不动产研究中心主任、物业税政策研究制定工作参与者之一冯长春说,物业税可能明年试点,最先从商业地产开始征收。冯长春说,由于商业地产、写字楼等牵涉面积比较少,所以物业税最先从商业地产开征,继而将征税对象扩展到拥有多套住宅的业主,逐步实现只要拥有房产都应该纳税。(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4版) 物业税最先从商业地产开始征收,继而慢慢过渡到其他拥有房产的消费者身上来,应该说,这是符合税收成长的规律的。任何一项税收,从有到无,不宜一下子就过渡到经营性的层面,而有个“挑肥弃瘦”的过程。不仅如此,任何一项将成为国家财政收入重要来源、调整公民财富分配格局的税收,都不宜眉毛胡子一把抓,而必须考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收入水平以及税负感受的平衡。 我们知道,商业地产作为一种经营性物业,其与消费性的住宅物业性质是截然不同的。前者着眼于商业利润,后者则是支出性或跌价性消费。因此,将商业地产作为物业税的“首站”,不但利于物业税的平稳过渡,还体现了税收必须遵循的平衡性。然而,作为普通老百姓,我更关注物业税可能给老百姓带来的实际影响。报道提到,目前财政部门已在对如何评估不动产、物业税起征点等问题进行研究。毫无疑问,这些问题的答案都跟普通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果评估不动产的方式不科学、物业税起征点等不能体现公平性和正义性,那么,这样的物业税将伤及贫困群体的利益。 据了解,目前一些物业税运行得较好的国家或地区,对物业税都规定了较为合理的起征点,低于起征点的财产不征税。笔者以为,作为一项好的税收政策,它不但要为国家的财政收入做出贡献,更要发挥其调节社会财富差距的杠杆作用。为此,物业税需要对平衡贫富差距体现出其功能。具体来说,就是国家实施物业税的同时,能否将其税收收入的一定比例纳入改善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条件等方面。 例如,加拿大温哥华地产财政的主要来源是物业税收入,约占总财政收入的58.4%,而温哥华的物业税收入相当部分是用于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的,并通过对贫苦居民的福利补贴来保持社会的基本平衡。 目前我国已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资金中将有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之外,主要靠财政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部分等来补足廉租房保障资金。鉴于此,有必要将物业税的部分资金用来确保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从而起到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