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3年才能申请保障房
为了杜绝为申请政策性住房而假离婚的现象,日前北京市住房保障办规定,申请人曾离婚如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时,离婚年限原则上应满三年。 17日,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发布《关于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在申请政策性住房上存在的许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除了假离婚的情况外,对“假迁户口”、将原住房“假赠送”、“假出售”等情况,也作出相应对策。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三年内迁移户口(不含从集体户口迁出)的,应提供户口迁出地住房情况证明;申请家庭成员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的,所赠住房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将自有住房出售,所售出住房不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售房款核定为家庭资产。《通知》也对申请人名下的汽车、在京外的住房等资产,其具体核算方式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双亲户口在京外的申请家庭,父母一方年龄在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且无其他子女,可随在京子女共同申请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时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明或其他子女已故证明。 另外,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连续三年通过摇号均未能入选,第四年区县可优先为其配售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