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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后,我的房子还归我

今日扬州网消息:“有了房,就扎了根”——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辛苦大半辈子攒下的钱买套房子,心中才会踏实。但买下房子后通常又在担心另一个问题:“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怎么办?”。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少外地来扬人员在老城区购买二手房,其中有的房龄已接近70年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而现在,“自动续期”的内容已被写进了《物权法》,这无疑让他们吃了一颗“定心丸”。

  ■背景

  70年房限影响部分市民购房

  来自山西运城的李先生在扬州做了近6年生意,一直想在扬州买套住房。由于前几年资金用于业务周转,未能如愿,现在手中有了些积蓄,可房价却“水涨船高”。

  上个月,他和妻子在东关街看中了一处二手房产,面积140多个平方米,经中介议定为3500元/平方米,就在他和房主准备签协议时才发现,该房产已有20多年房龄,根据1999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居住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七十年,现在转让的这处房产只有50年居住期,思来想去,因担心50年后无地可住,李先生最后的购房计划只得宣告“搁浅”。

  扬州珠峰房地产销售公司朱峰经理分析认为,目前,按照有关土地使用法律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使用权届满之时,法律赋予了政府部门绝对的收回权利。土地被收走,附加其上的房屋及其所有权将不可能继续完整存在,所以,几乎所有购买二手房的市民都和李先生一样,房龄是最先考虑的内容。不少百姓在面临这个问题时,都为70年后自家住宅的““命运”焦虑不已。

  ■分析

  土地使用权限缘何定70年?

  在万都装饰城售楼中心,不少投资市民在观看位于装饰城西南隅的商住楼盘,该商品房均价虽不高,但购房者仍不免心生疑惑:自己购买的产权住宅会不会因市场兴衰改变使用权期限?

  业内人士分析,日前实施的居住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这与人的寿命有关系,一般人均预期寿命为70岁左右;另外,土地是一种资产,要考虑人们拥有这种资产的经营、回报情况,结合国际经验,所以制定了70年的期限;按有关条例规定,该使用权届满之时,法律赋予了政府部门有绝对的收回权利。随着住宅建设质量的提高,住宅的寿命又不止70年,70年后,是政府收回,还是续约?即将实施的《物权法》关于此问题的规定让市民广为关注。

  ■现象

  老房到期仍享有归属权

  采访中,市民张先生提出了一个新疑问。张先生在老家有一处120多年历史的二层楼房,总建筑面积160多个平方米,虽经风雨侵蚀,依然坚固。张先生感到疑惑:这座老宅的使用时间大大超过了70年的住宅用地使用期限,不知《物权法》实施后,老宅的归属权在不在自己手上。

  对此,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一吴姓工作人员认为,像这种情况在农村较普遍,尽管该房产使用年限超过70年,但仍归张家所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居住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这70年应该从建国后首次颁发房产证之日算起,至今未到期限;10月1日起《物权法》实施,如该房产还可进行居住,住房70年大限将会自动续期,即使是百年老宅,归属权仍为张家。

  ■措施

  住房70年大限后自动续期

  扬大管理学院潘成云教授称,新的《物权法》对房产期限作了新的规定,开发商和购房者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和购房款都是以70年的使用期为限。70年期限一满,就应将土地交还政府。如住宅70年期限后还在使用中,那么住宅使用权期将会自动续期,续期手续办理与否,都不影响使用和处置。房子存在多久,地的期限就存在多久,而且续期没有条件限制,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续,百姓完全不必担心房子被收归国有,老无所居。

  但到期后,土地使用权如何续期、怎样办理、该不该收费、怎么收费等问题都没有在物权法中规定细化。预计10年后,大批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将集中到期,因此,立法部门应争取10年内在物权法实施细则中对此进行规定。

  ■虚拟案例

  非法拆毁住宅将赔偿

  甲于1957年3月购买了一套老式住宅,约定该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甲交付了房款,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明和备案登记。假设2027年4月,甲发现居住了70年的老房子正被乙房地产开发公司拆毁,只剩断壁残垣。甲流离失所,无家可归。

  律师指点:《物权法》在2007年10月1日就开始实施,原告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可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侵犯其房屋所有权,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因为从目前来看,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应自动延长到土地上的建筑物消失或消亡为止。办不办手续,都不影响使用和处置。

  判决:《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也就是说,购房者在70年后仍拥有其所购买住宅的所有权和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非法拆毁其所有的住宅,侵犯其房屋所有权,应当对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

  相关链接

  ●焦点热议“自动续期”条文讨论回放

  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不少人提出,住宅用地使用权最长出让期限为70年过短,不利于保护私人财产,建议延长出让期限。

  草案四审稿充分吸取各方意见,着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上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对有关条款作了修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但草案依然保留了有关土地使用费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审时,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自动续期”的规定普遍表示赞成。

  六审时,草案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取消了有关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需要支付费用的规定。

  七审直至定稿,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的条文被保留下来。

  ●名词解释

  什么是物权?

  《物权法》第二条给“物权”下了定义,即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通俗地理解,物权就是我们对看得见、摸得着的物品享有的权利。这些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大到一座房子、一辆汽车,小到一针一线,都属于“物”的范畴。

  什么是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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