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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光想买房增值 看不到潜在损失

很多“房奴”考虑到的主要是房子“升值”的问题。但对于只买了一套房子的人而言,房子升不升值意义是不大的,因为升值后的房子在你把它卖掉之前等于没有升值。就像一个种粮食的农民,如果他一年只能生产200公斤粮食,不管粮价是2元/公斤还是5元/公斤,对于他来说都是一样的,反正这些粮食都是自己吃掉,只有当他生产的粮食超过口粮并用来销售时,粮价的上涨对他才是有利的。同理,“房奴”一般都是只有一套房子的,房子涨价跟他有什么关系呢?因此,“房奴”不仅享受不到房子“升值”带来的实惠,还会产生潜在的损失。 一个人在事业未成之前,每一分钱都是投资理财的种子,你把种子过早地吃掉了将来怎么会有大的收成呢?创业伊始,需要大量资金,求人不如求己。 融资需要花时间精力,融资需要披露自己的商业秘密,而且引入外部股权资本时很可能同时引入矛盾。另外,如果你是一个守信用的人,你的钱将可以放大使用。也就是说如果你自己有多少现金,你就能借到更多的钱;如果你自己没有钱甚至因为房子问题还存在负债,那你就透支了“信用”,一个透支了“信用”的人几乎是借不到钱的。如果你没有本钱,再好的投资项目也会与你失之交臂。 要使投资科学,就要应用经济数学,用每一元钱的时候都要考虑到利息成本和机会成本。如果你是一个资本短缺的投资者,你的融资月利率是10%。假设你贷款100万元买套房,一个月的利息就要1万元,而你租一套100万元的住房,月租金在2500元左右,你租房子住就可以节省7500元/月的利息。有这样的好事,你为什么非要去买房子住呢?并且对于一个投资者来说,你的损失远远不止这些,你可能因买了房子而损失掉一个千载难逢的发财机会。遗憾的是,绝大多数不会理财的人,他只能看到房租贵,却看不到利息更贵,更看不到损失投资机会的巨大成本。 事业未稳定之前买房子住的另外一个害处就是很浪费时间,这一点在大城市尤其如此。在北京至少有一半的工薪阶层,从自己家里到工作单位平均有1小时以上的车程,这样一天来回在路上的时间就是3小时左右。一个人一天的有效工作时间约为10小时,但在路上就花掉了3小时,这是多么巨大的浪费。一个人一天浪费3小时就相当于浪费了30%的生命,也就是说这个人活到100岁只相当于人家活70岁,活到70岁只相当于人家活到49岁。多么可惜啊!

2010年初,经中介公司介绍,李某欲购买单某的一套房产作为第二套住房,双方于3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协议约定该房产总价为193万元,并于当日支付了定金5万元。对于后续付款方式,双方在居间协议中未作明确约定。 4月中旬,因银行贷款政策发生变化,李某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足,部分房款无力筹集以致无法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涉诉。   【律师点评】   李某委托律师以购房条件约定不明、现行贷款政策规定存在重大变化,且这些问题非李某自身原因所致等事由辩护,并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调解终止了居间协议。根据有关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有不少人认为,由房产新政带来的纠纷均可据此变更或解除合同,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片面的。 在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是比较严格的,对于二手房买卖,至少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1)如果双方约定是一次性付款或购买首套房贷的,则不可能适用该原则来解除合同;(2)如果一方不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另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一方提起诉讼,也存在一定的费用成本、时间成本与诉讼风险;(3)即使法院认为构成情势变更原则的,也非必然解除合同;(4)如果一方存在过错的,还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违约责任或其他责任;(5)即使双方都没有过错,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也不意味着所有付出的钱都能收回。中介费一般是不退的,对方的损失也需要违约方进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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