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记者采访了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李宗胜律师。李律师表示,开发商不与购房者签订延期交房赔偿标准,其实是耍小聪明,属于格式合同,根本不管用,依然要赔偿购房者。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过专门的司法解释,购房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开发商要按照同样地段、同样户型面积、同样楼层房屋的租赁价赔偿。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沈城有些新楼盘销售中,延期交房赔偿标准各不相同,一般按照总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二赔偿,也有的开发商降低标准,按照总房价款的日万分之零点五赔偿,也有开发商为了促销楼盘,提高标准,按照总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五赔偿。假如同样是50万元的商品房,开发商延期一个月交房,赔偿金额分别为3000元(日万分之二赔偿)、750元(日万分之零点五赔偿)和7500元(日万分之五赔偿),差距特别大。
李宗胜律师说,延期交房赔偿标准过高和过低都可以申请调整。开发商假如延期交房,但发现当初设置赔偿标准过高,可以与购房者协商调低,参照同样地段、同样户型面积、同样楼层房屋的租赁价。购房者如果发现当初合同中约定的延期交房赔偿标准过低,也可以向开发商提出申请提高,标准参照同样地段、同样户型面积、同样楼层房屋的租赁价。协商不成的,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