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故意隐瞒已偿还抵押债务事实 静安区法院反规避执行盘活死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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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下1610万元的债务不还,名下却坐拥7套房产,评估价值达2400万元,这令债主——本市一家典当行怎么也不能接受,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被执行人施某两手一摊:“这些房子还有2300万元抵押权尚未偿还……”这意味着,即便法院将7套房产全部拍卖,能用来偿还典当行的也只剩下区区100万元。
然而,随着执行法官的深入调查,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手法也渐渐浮出水面。
房产身背2300万元抵押权?
法院经查发现,被执行人除银行账户内尚有20万元存款外,名下共拥有7套房产,房产价值经评估约为2400万元左右,已超过执行标的额。但是,被执行人施某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始终未曾露面,受其委托的代理人表示,这些房产早已分别抵押给银行和个人,抵押权总额高达2300万元。根据抵押权优先原则,就算法院顺利将房产拍卖,所得钱款也需优先偿还抵押权,这样一来,拍卖工作宛如“白忙一场”,典当公司依旧无法收回千万元欠款。
眼看执行工作即将陷入僵局,但承办法官凭借多年执行工作经验,始终觉得完美的 “无履行能力”理由背后另有蹊跷,深挖下去, “老赖”的花招逐渐被识破。
原来,被执行人确实曾将名下的部分房产抵押给银行,抵押权额约为1500万元,但其实,其所欠款项早已还清,由于抵押权注销手续需产权人凭银行还款证明自行前往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办理。为了规避执行,被执行人在申报房产时,针对该房产上设定的抵押,故意隐瞒已经偿还大部分债务的事实,不及时注销抵押权登记,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欲逃避法律责任。
摸清银行方面抵押权实情后,执行庭法官就被执行人抵押给个人的800万元债券展开调查。
然而,这名抵押权人却无有效联系方式,身份证住址业已动迁,并已从登记单位辞职。
找不到人,便难以查明房屋抵押权的真实情况,一时间执行工作再陷僵局。最终,承办法官多方查找,通过居民社保信息找到了该抵押权人,查明被执行人800万元欠款也已归还大部分,还欠290万元。
经多方查证,终于查明该房产上实际存在的抵押数额远远小于登记的抵押数额,法院遂决定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
七套房频现状况
眼看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手法已经露出破绽,只要房产能顺利拍出,典当公司便有望收回这笔欠款。
然而,令执行法官始料未及的是,这7套房产各有各的状况, “收房”过程可谓一波三折。
承办法官在查封了其中一套房产后发现,该房早已于2008年4月卖于案外人范某,但却并未过户。
原来买房时双方约定,先由范某支付部分房款,待房屋过户后,再支付30万元的尾款。后来因被执行人没有注销抵押权,过户手续迟迟不得办理, 30万元尾款因而也尚未支付,但范某实际使用该房已经多年。
房屋被查封后,范某将施某告上了浦东新区法院,要求过户。经查,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 《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由于房产已被司法查封,目前并不具备过户的条件,需待具备条件时再行申请。
面对这一“尴尬”状况,执行法官采考虑到该房的实际情况,令范某向静安区法院付足30万元尾款作为执行款项,既执行到了款项,又保障了案外人的权益,这道执行“难题”迎刃而解。
但前方的考验还未完。执行法官了解到,剩余6间房中,东方路某号5A、5B、5C三间相邻房屋被施某打通自住,由于施某不在上海,房屋应是空置的,这次“收房”应该不会有问题。
不料,执行法官前往现场才发现,由于施某在外还欠下了不少债务,其他债主找来了讨债公司,已将3间房屋全部占据,不肯撤场。并且,屋内不少物品已被破坏。面对讨债公司的拒不撤离,执行法官加大了执行威慑力度,最终收回了房屋。
至此,除已出售给他人的一套房产外,执行法官成功收回了剩余的6套房产,执行也顺利走入拍卖流程。
拍卖环节再遇阻力
“东方路某号5A、 5B、 5C拍出了1260万元的价格。”接到受委托的拍卖公司打来的电话,执行法官松了一口气:中标价超出838万元的底价不少,离1610万元的执行标的相差不远,加上还有5套房可拍,申请执行人追回欠款问题应该不大。
不料,到了拍卖特别规定的截止日,竞标成功的上海久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除支付了100万元保证金外,还应支付的拍卖成交全款和拍卖佣金却始终不见踪影,而是向拍卖公司递交了延期付款申请书,承诺于2011年7月10日和8月10日分两次付清全款。
然而,到了7月10日,当拍卖公司电话催款时,对方回答已在筹款。但7月11日,久灵公司向拍卖公司发来短信称,资金存在问题,支付困难,并表示将于8月10日一次性付款。
拍卖公司对此请求当即回绝,并将这一情况向法院进行了汇报,还于7月19日向久灵公司寄出了“催款通知书”挂号信,但依旧未得到对方的回复。
7月26日,静安区法院根据对久灵公司所作的笔录及对此事的调查,作出对上述标的进行重新拍卖的执行裁定书。
然而,再次拍卖的中标价格与第一次拍出了1260万元,还相差130余万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静安法院责令久灵公司承担这一差价。
扣除委托拍卖所需佣金以及290万元抵押权,执行法官通过划扣被执行人存款、收回已售房屋尾款、拍卖房产等方式共执行到1420万元。尽管执行尚未终结,但一潭死水已被盘活,申请执行人对目前的执行结果表示满意。执行法官表示,对剩余的100余万元也在进一步执行过程中。
法官说法
隐瞒抵押权现状属规避执行 竞拍成功不付款需承担差价
本案执行法官张剑彬介绍,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的财产,可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提价款,但应当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再将其余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对名下的7套房产均申报了抵押权,因此,如果抵押情况属实,势必影响本案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
被执行人正是认准了这一点,故意隐瞒已偿还大部分抵押债务的现实,不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抱着侥幸心理,欲以巨额抵押权对抗法院执行工作,属于规避执行的行为。
此外,对于拍卖环节中出现的中标人不支付成交款的情况,张剑彬指出,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愿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因此,法院作出了重新拍卖的裁定,并且上述 《规定》还指出,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