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黄先生与福州一房地产开发商订立商品预售合同。双方约定,开方商应在交房之日起365天内协助购房者办理产权证。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未能在约定期限内领到产权证,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或者由开发商从逾期之日,每日向业主支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订立合同后,黄先生依照约定付清购房款41万,开发商也如期在2003年1月交房。但由于开发商始终无法提供办理产权证的完整材料,直到今年年初,黄先生还没有办到产权证。黄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履行协助办理产权证的义务,并依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福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开发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办理产权证,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业主无法办理产权证,开发商应当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开发商在承担协助办证的同时,依照约定向业主支付违约金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