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开发商不及时为业主办理房产证,应予赔偿
网友提问:我于2008年3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时签订合同约定,开发商在规定期限办理房产证,否则要赔偿,但是拖了很久才拿到,我觉得侵犯了我的权益,可否要求赔偿?
律师回复:你与开发商对于迟延办理产证的违约责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可以直接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关于延迟办理产证的违约责任时,业主该如何维权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业主可以根据此条规定的标准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