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8日晚6点半左右,家住芝罘区的李某在小区大门口外摆摊卖食品,儿子小张被小区大门口的铁门砸伤。经司法鉴定,小张的左锁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小张父母与物业公司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小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5951.99元。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有对该铁门加以修复的义务。即使不能及时修复,也应在铁门周围设置警示标志。法院一审判决烟台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小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5951.99元。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经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物业公司支付小张人身损害赔偿金35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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